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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练憋气溺亡怎么办_游泳教练憋气溺亡

tamoadmin 2024-05-25 人已围观

简介1.南宁一名男生在小区泳池溺亡,涉事泳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痛心!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3.死前挣扎10分钟,宿迁6岁男童学游泳溺亡,游泳教练去了哪?4.泳池溺亡法律责任5.武汉6岁女童游泳馆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直至溺亡都没人发现?6.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文前,我们首先做一个小问答:我们为什么呼吸?是什么因素在控制我们的

1.南宁一名男生在小区泳池溺亡,涉事泳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痛心!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

3.死前挣扎10分钟,宿迁6岁男童学游泳溺亡,游泳教练去了哪?

4.泳池溺亡法律责任

5.武汉6岁女童游泳馆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直至溺亡都没人发现?

6.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

游泳教练憋气溺亡怎么办_游泳教练憋气溺亡

文前,我们首先做一个小问答:我们为什么呼吸?是什么因素在控制我们的呼吸?

或有人说,这两个问题不就是同一个问题:我们呼吸是因为我们需要氧气;呼吸停止会引发身体缺氧,我们会感觉到“憋气”,“憋不住”了自然就不得不呼吸——即缺氧驱动我们呼吸。

很不幸,你只答对了一半。不过,你不必沮丧,我们的身体似乎也跟你一样,“只答对了一半”,于是在“设计”呼吸控制机制时出现了一个小bug,成为造成许多溺水死亡的内在原因。

1.7米武校学生溺亡1.49米游泳池

7月初,一则《1米7高小伙游泳池溺亡 事发地水深不到1.5米》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各路媒体纷纷转载。

据报道,溺水者任健菘,男,19岁,湖南岳阳人,某武校在校学生,身高约1.70米。公安人员对游泳池馆进行了实地勘察,测定游泳池溺水事发区水深为1.49米。

武校生,通常就意味着身体强壮、灵活性高,1.7米武校生怎么会溺亡在1.49米游泳池?

有记者援引“急诊科专家”的观点说: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比如,游泳者发生抽筋、滑倒、被异物卡住、缠住、吸住等等。

这是真的吗?

首先,泳池通常不会存在可以“卡住、缠住、吸住”人的异物。

其次,我们知道,人体的比重与水的比重基本相当,在水中“滑倒”也并非易事。

至于抽筋,通常指的是小腿肌肉痉挛,而非脑“抽筋”也非呼吸肌抽筋,也就意味着“抽筋”充其量只是部分地影响人的运动能力,而不会影响人的呼吸,因此也不可能成为年轻人在泳池浅水区溺亡的原因。

因此,造成1.7米武校学生溺亡在1.49米游泳池的幕后必然另有元凶。

是谁杀死了他?

上述“急诊科专家”的看法也是民间最常见的说法。但是,这类说法却不见于国外水活动相关的专业文件和文献。

根据有关研究,溺水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溺水发生时溺水者神志是清醒的,这些人在遭遇溺水时通常会有短暂的一定程度挣扎;另一种是溺水发生时溺水者已经丧失意识,这种情形常见于潜水过程中的严重的头或颈椎外伤、或发作性疾病,比如心脏病发作、脑中风或癫痫发作,以及一种被称为浅水晕厥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下,意识丧失发生在溺水前,溺水是悄无声息发生的。如果暂时性意识丧失发生在陆地,结果不过是我们所说的“晕过去”,通常情况下,经过救治或不经救治也会自我醒转。但是,意识丧失发生在水下活动中,如果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救援,窒息死亡几乎是必然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溺亡无关乎身材是否高大,体格是否强壮,以及是否会游泳。

外伤和发作性疾病导致意识丧失不难理解,而浅水晕厥是一种什么状况呢?

浅水晕厥,吞噬“会游泳”者的静默的杀手

浅水晕厥(Shallow Water Blackout,SWB)是指在小于5米水深的浅水,潜水者大脑缺氧引起的意识丧失。

一直以来,由于人们缺乏认识,SWB一般被当成普通溺水,因此尚没有SWB发生率的资料。但是,目前SWB被认为是经验丰富、特别是青壮年游泳者的头号溺水原因。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14年首次发布的全球溺水报告,2012年全球有37200人死于被动溺水,其中不乏游泳好手,甚至包括竞技游泳运动员和专业自由潜水员。

我国民间也有说“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虽然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正常情况下,会游泳的人溺亡的机会要低于不会游泳者。但是,也说明人们观察到“会游泳的”同样会被淹死的现象,只是对于其中道理却百思不得其解,因此民间想当然地产生出抽筋说法也就不奇怪了。

如果对SWB有所认识,则对于“淹死会游泳的”这种现象也就不会再感到奇怪。

SWB会“攻击”到哪些人?

任何潜水者都有可能成为SWB的牺牲品,尤其是那些潜水前过度呼吸的人,哪怕你体魄健壮,经验丰富。具体而言,SWB更常是攻击竞技游泳运动员、海军水手、潜泳者、鱼叉渔民或任何自由潜水者。只要你潜水,没有人会绝对避免死于SWB。

人们一直困惑于“淹死会游泳”的这种奇怪现象,直到1976年,一位叫克雷格的人通过对于大量溺水幸存者的采访发现,这些幸存者大都回忆说在遇难前有过度换气情况,溺水发生前首先发生意识丧失,而这种意识丧失毫无征兆悄然而至。

过度换气与SWB有何关联?这需要从我们的呼吸控制机制说起。

呼吸控制

再让我们做一个小测试:

你现在立刻开始屏住呼吸,同时开始计时。10秒过去了,你会感觉很轻松;15秒,有些人已经开始憋不住了;20秒,已经有人放弃;30秒,大多数人已经投降。

让我们稍作准备然后再重新测试一次:先快速深喘几口气,然后开始屏气并计时。……30秒,很轻松;45秒,有点憋气;1分钟,还可以再忍忍。

快速深喘几口气,就可以使得我们屏气时间翻倍。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的呼吸可以分为非随意呼吸和由大脑意识控制的随意呼吸。前者也称自主呼吸,指由脑干呼吸中枢调节而不受大脑皮层意识控制的呼吸运动,是维持正常换气功能的生理性呼吸;后者指由大脑皮层自我意识控制的呼吸,这种呼吸的功能并非生理所必须的换气。

虽然呼吸的最基本功能是吸入生理代谢所需要的氧气,同时把代谢所产生的代谢副产品二氧化碳排出体外。我们一般理解,人体对于缺氧应该更敏感,但是,事实上体内感受器和呼吸中枢对于二氧化碳更敏感,我们正常的呼吸主要是由体内二氧化碳水平反馈作用于脑内呼吸中枢来调控的。

自主呼吸的控制中枢位于延髓和脑桥。延髓呼吸中枢包括背部呼吸组(DRG)和腹侧呼吸组(VRG)。DRG是基本吸气中枢,是呼吸节律的发源地,特点是神经元放电越频繁呼吸深度越大;VRG是基本呼气中枢,主要通过抑制DRG使得吸气停止而被动进入呼气状态。

延髓呼吸中枢又受脑桥长吸中枢(apneustic centres)和呼吸调节中枢( pneumotaxic centres)的调控。

正常的呼吸周期持续约5秒,吸入阶段2秒,随后呼气阶段3秒。大脑皮层中枢不参与生理性呼吸调节,吸入阶段由DRG发出信号指令吸气肌肉的活动,因此是一个主动过程。呼气阶段由脑桥呼吸调整中枢和延髓VRG共同抑制DRG而导致吸气终止,被动进入呼气。

有多达8种调控途径共同控制我们的呼吸,但是最主要的是化学感受器反射机制。

参与调控的相关化学感受器可以检测到血液和脑脊髓液中化学成分的变化。它们分为两组:

中枢化学感受器,位于延髓,接受脑脊液pH值变化刺激。外周化学感受器位于颈动脉体,检测动脉血氧分压和pH值的降低。

出乎多数人的意料,我们的呼吸控制中枢对于缺氧信号并不敏感,相反对于体内二氧化碳滞留聚集更敏感,延髓化学感受器对于脑脊液中PH值变化尤其敏感。

无论是什么原因,请记住,反馈作用于呼吸中枢调控我们的呼吸的最主要因素是血液和脑脊液中的二氧化碳和PH值,而动脉血氧状态并不参与正常的呼吸调控。

SWB是如何发生的?

潜水时,屏住呼吸,随着时间的推移,血氧降低,二氧化碳含量升高。当二氧化碳水平达到一定程度,通过上文所述的化学感受器反射机制,触发脑干吸气中枢向呼吸肌发出吸气指令。

如果在潜水前进行过度换气会造成血液二氧化碳含量较低的低碳酸血症。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血氧降低到影响正常脑功能时,血二氧化碳水平仍未达到刺激触发吸气的程度。实质上,事先的过度换气破坏了人长期进化而来的在屏气状态下启动吸气的自我保护机制,结果会因为脑缺氧而导致意识丧失,发生所谓的SWB。

如果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救援,溺亡将是SWB不可避免的结果。

甚至,即使事先没有过度换气,长时间强制屏气,也同样可能会造成脑缺氧而导致意识丧失。何况从一定深度的水中浮出水面也需要一定时间,增加发生晕厥的风险。

SWB发生在那些场所?

无论水深浅,也无论有没有救生员,SWB可以发生在任何涉水活动场所,包括海洋、湖泊、河渠、泳池,甚至浴缸、面盆,只要你将口鼻置于水面下并进行长时间屏气活动。

SWB的特点是,悄无声息突然发生,牺牲者不会有任何挣扎迹象,甚至压根不会意识到死神的降临;由于溺亡前先发生了意识丧失,不会有大量水进入遇难者的肺内和胃内,遇难者死亡后仍然会直立漂浮在水中,面部浸在水中,与通常人们进行水中屏气训练毫无二致,因此,即便有经验丰富的救生员在场,很多时候也难以及时发现SWB。

一直以来,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非常热衷于进行缺氧耐力游戏和训练。国外已经有录像资料记录到在陆上进行屏气训练过程中发生SWB的报道。

由于SWB的缘故,“淹死在浴缸或者面盆”的事并非不会发生。

笔者在这里郑重提醒青少年和家长,最好不要进行水下屏气游戏和缺氧耐力训练。如果非要进行,必须有了解SWB风险的同伴在场进行严密监控。

如何降低SWB发生风险?

SWB被认为是造成身体强壮、经过专业训练、经验丰富的年轻游泳运动员、游泳和潜水爱好者,以及专业从事涉水活动人士溺亡的头号原因。但是,SWB远未被人们,甚至包括专业人士所认识。

如何降低SWB发生风险?美国游泳协会给出如下建议:

1 教育包括游泳者、家长、教练员和救生员,提高对于SWB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2 任何人切勿独自一人游泳或进行水下屏气训练。

3 潜水前花一分钟重新调整呼吸,平衡血液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含量。

4 不鼓励水下长时间屏气或低氧训练。

5 潜水前不要过度通气,它不会提高血氧含量,仅可以造成低碳酸血症,增加SWB发生机会。

小结:

1 体内二氧化碳控制着我们的呼吸节律(频率和深度)。

2 过度换气不会增加血氧含量,仅可造成低碳酸血症,破坏人体固有的吸气启动机制。

3 水下长时间屏气,尤其是潜水前过度换气,可以造成脑缺氧意识丧失,被称为浅水晕厥(SWB)。

4 SWB是引发“会游泳”者溺亡的头号原因,应该引起人们高度警醒。

南宁一名男生在小区泳池溺亡,涉事泳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许多家长都会带孩子到游泳馆中进行游泳,但是在这其中也发生了许多意外,武汉一名女同在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亡。据女童妈妈称,女童溺亡事发时其教练不在场,她赶到场之后之所以没有将女儿救下,是因为现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阻拦。

这场事故发生之后,女童母亲接受了采访,并且详细描述了当时的整个过程。女童在发生溺亡时,教练不仅不在身边,而且附近的其他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到女孩出现溺水。因为女孩妈妈没有在这家游泳馆办卡,所以工作人员不允许家长进入到游泳馆,女孩妈妈在等女孩下课时发现女孩迟迟没有来,所以这位妈妈就上去找。结果发现她的女儿已经出现溺水事故,整个人在水里一动不动。

其母亲将女孩抱上岸之后,因为母亲是一位护士,有一定的救援经验。护士妈妈本来想要将女孩抱着倒立抢救女儿,但是奈何护士妈妈的力气不够大,所以她想要寻求周围人的帮助。没有等到周围人的帮助,反而等到了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将女孩抱走,并且将故事妈妈按压在地阻止了她的行动。工作人员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可能是为了将女孩送到医院,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视情况而定这位妈妈本身就是一位护士,如果她能够救女孩的话,就不应该阻止护士妈妈。

在事发之后,这家游泳馆的相关负责人拒绝对外透露任何消息。溺水女童的教练在上完课之后去换衣服了,并且告知学员们不要到深水区游泳,但是女童只有6岁,心智都不成熟。教练在还没有将,这群小孩子送走时就自己跑走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酿成了大祸。在调查之中也发现了游泳馆和举办游泳课的公司都存在着许多问题。

痛心!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

南宁一名10岁的男生在小区泳池游泳的时候出现了溺亡的情况,涉事的泳池分为深浅两个池子,最深处约为1.6米。在小孩出现事故的时候有教练员正在深水区进行潜水教学,一名儿童说有人在水中一直没有冒头,就告诉了父亲,其父亲立即下水救人,并和救生员一起给男孩做心肺复苏,结果还是没有让男孩清醒。而男孩的家长直到救护车来临的时候都没有出现,也是让人感觉有一点不正常。至于泳池存不存在安全隐患,从以上的描述中应该是存在一些的,警方也正在调查相关的事情,泳池负责人称不便透露细节。并且这个男孩是独自下水的,身边没有家长陪伴,当时所有的人都在忙自己的事情,可能并没有人注意到,所以才会错过最佳的救援时间。并且游泳池的大门上也贴着很多的警示牌,比如说游泳的注意事项。

有一些家长在讲孩子的时候,实在是太过于粗心大意了,在孩子长时间没有看到的时候,也不会去注意,还认为孩子在某个地方睡着了。比如上述事件中的孩子就是一个人来到泳池玩耍的,其家长也一直没有出现。在事发之后,泳池也开始进行设备升级,并没有营业。暂时不清楚这件事情会如何的定做泳池,需不需要进行赔偿,孩子的父母在哪里也是不清楚的。也需要泳泳池能够设立比较多的救生员,对全部的水面都进行关注,这样才能及时的去救人。

如果不是一名儿童说深水池中有一个人被淹没了,可能在场所有大人都是没有发现的,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失误。救生员应该把目光主要放在深水池,不是潜水池,因为潜水池的水是比较浅的。即使深水池中有着教练,但也要配备相应的救生员,因为教练只有一个人,不可能把深水石的全部都顾及到。而这个男孩的不幸遇难也是给所有的家长都敲醒了一个警钟,一定要看好自家的小孩,不要让小孩去接近水源。

暑假是最容易发生溺亡灾害的时间,也希望家长可以注意一下。

死前挣扎10分钟,宿迁6岁男童学游泳溺亡,游泳教练去了哪?

8月23日,在湖北武汉新洲区,一名6岁女童,在当地一家游泳馆上课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家长介绍,孩子平常训练是在左边的浅水区,当时由于教练不在场,孩子自行跑到了旁边的深水区游泳,这才出了事。女童姑姑 杨女士:看视频小孩子在游泳池扑通扑通了好久,都没有人发现,救生员和教练没有一个人发现。6岁女童游泳馆上课时溺亡,事发时教练在做什么?

首先我知道游泳教练的主要职责:第1点,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与责任心,第2点,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件(比如救生员证)方可上岗,熟练掌握游泳技术技能和急救方法, 负责学员游泳的绝对安全,密切巡视游泳者动态,熟练运用各种水中及陆地救生技术以应对突发事件。?

但这里事情发生以后,教练说他下课了去洗澡换衣服去了,嘱咐了小孩子不要去深水区,但是六岁的孩子怎么懂,然后孩子去了深水区,之后就溺水了。

很明显这件事,是教练的全责,针对游泳馆本身也有看管不利等因素在里面。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既然家长给孩子报了游泳课,付了相应的费用,游泳教练就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任,应该做到时刻关注孩子的动态,毕竟孩子是缺乏危险的判断能力的,小孩子不知道什么是危险,我们作为大人不可能不明白这些道理。事实上,孩子在6-8岁之前,都缺乏让自己避开危险的判断能力,甚至更不知道危险是什么。

此外值得重点注意的是,家长说报的是一对一游泳课,游泳馆按理会有教练和安全员在场,6岁的孩子去了深水区竟然没有人发现。

泳池溺亡法律责任

炎炎夏日许多人都喜欢去游泳馆泡澡,也有不少家长会选择在暑假期间让孩子去游泳馆学游泳,然而就在几天前江苏宿迁却发生了一起小孩子学游泳溺亡的悲剧,当时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吧。

教练大意导致6岁男童溺亡

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年的7月18日(三天前),事发地是江苏宿迁的一个游泳馆,溺亡的男童小明(化名)年仅6岁,还没上小学,是一名学前儿童。今年暑假期间,小明的妈妈就想着趁孩子小学一年级开学前的这段时间让孩子去学游泳,于是就到离家不远的一个游泳馆给小明报了游泳培训班。这个培训班的课程一共有12节课,然而就在7月18日晚,小明参加第一节培训课期间,意外就发生了,小明的生命永远定格在这一天。

7月18日下午6点左右,小明的妈妈把小明带到游泳馆参加第一节培训课,游泳馆规定家长不能进去,只能在外面等候,于是小明的妈妈就在游泳馆外等候了一个小时。到了晚上7点培训课结束的时间,小明的妈妈迟迟没看到小明出游泳馆,就想着进去找小明,结果被告知家长不能进去。小明的妈妈焦急万分,跑去游泳馆服务台询问,工作人员告知她小明可能在男卫生间,小明的妈妈就委托别人帮忙找了下,结果发现小明并没有在男卫生间里。

反复找了好几遍仍不见小明的踪影,游泳馆工作人员看到小明妈妈确实很焦急,于是就陪同她一起进去游泳馆寻找小明。进入游泳馆后,小明的妈妈恰好碰到了小明的游泳教练,但是令人意外的是小明的教练说他也不知道小明在哪里。原来晚上7点第一批学员培训结束的时候,这位教练就出游泳馆去接第二批学员了。游泳馆内没看到小明的身影,小明的妈妈等人就又到男更衣室寻找,结果还是没有找到小明。

过了一会小明的舅舅在游泳馆池内找到了小明,小明是漂在水面的,等小明的妈妈跑进游泳池的时候已经有人在抢救小明了。120急救车把小明接到医院后后,医生发现小明已经没有意识没有呼吸了。

游泳馆监控还原事情经过

从游泳馆内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当时游泳课结束后小明先是爬上了游泳池,后来不知为何又下了游泳池,而且慢慢滑到了深水区。当时游泳池里还有一些人在游泳,岸上也有其他教练在训练孩子,但是大家可能并没有太在意小明,所以小明在游泳池中挣扎10来分钟也没人过来援助,直到10分钟左右后,小明停止了挣扎,一动不动地浮在水面。

事情发生后,该游泳馆门前拉起了警戒线,停业接受调查,目前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这起悲剧再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以往孩子溺亡多发生在野外水域,但是近年来游泳馆内发生溺亡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游泳馆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顾客的生命安全。

武汉6岁女童游泳馆溺亡,事发时教练不在场,为何直至溺亡都没人发现?

泳池溺亡法律责任如下:

游泳池溺水事故的责任认定,首先需要确定责任主体:第一,救生员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二,游泳馆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要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巡视检查义务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游泳馆对溺水死亡的人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起诉游泳馆,要求赔偿部分损失的支持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第三,家长或者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则自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岁男童游泳课上溺亡,曾挣扎10分钟被无视,教练该不该承担责任?

交接不到位,教练没有责任心。

事情发生时教练已经下课去换衣服,把这个女孩留在了泳池内,她进入深水区,在深水区内挣扎了好几分钟,安全员和教练员都没能发现,直到这个孩子溺水身亡,都没能被他们的工作人员发现,还是有人在游泳的时候发现了这个溺水而亡的女孩。这件意外的发生,说明游泳馆的教练员和安全员都没有责任心,他们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这个女孩在游泳馆报的是1对一的游泳课,按照正常的流程,家长把孩子交到教练的手中,教练给孩子上课,等上课结束以后教练或者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应该把孩子安全交到家长的手中,这才是一个正常的流程,而这个游泳馆在给孩子上课的时候不允许家长进入把孩子送到游泳馆以后交给了教练,但教练在下课以后根本没有看护孩子,也没有注意孩子的安全,而是自行离去去换衣服,让孩子自己在游泳馆中玩耍。

事件中教练员的做法是极度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违反行业规则的一种做法,如果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和教练不对孩子执行看护的义务,那么就要让家长进入,让家长自己承担看护的义务。但这个游泳馆不允许家长入内,而教练和安全员又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才导致女孩在游泳馆内溢水身亡。正是因为他们不负责任的行为,才导致孩子知道溺亡,也没有被他们发现。

孩子溺水而亡以后家长特别伤心,而且质疑这家游泳馆提供的教练不合格,而且这个教练也没有职业操守,不应该把一个只有6岁的孩子单独放在游泳池里。现在这个教练以及游泳馆的负责人可能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应该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且他们还要对这个遇难女孩的家属进行应有的赔偿。根据游泳馆负责人的反馈,他们正在筹集资金,具体如何解决还要看双方的协商结果。

当然有责任!孩子交了学费来学游泳,下课之后教练没有将孩子安然无恙的带出来交到孩子妈妈手里,反而直接去接下一批孩子,导致孩子进入深水池最终溺亡,这事教练怎么可能没责任?

6岁男童游泳课溺亡,家长曾4次想进去接孩子被阻

近日,发生在游泳课上的一起溺亡事件向家长们敲醒了警钟。一名6岁男童在游泳课下课后因教练未将其及时送出,误入深水池,挣扎十分钟后不幸溺亡。而在此过程中,其在外等待的家长曾四次想要进入游泳馆内却被工作人员阻拦。孩子的死让家长濒临崩溃,而这件事的定责也成了网友们争议的核心。

在我看来,教练担责其实并没有什么争议,不仅教练,游泳课所属的机构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1.首先,游泳馆内不允许家长进入,那么也就是说,教练或者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将孩子带离场内,这是毋庸置疑的,六岁的孩子你要求他自己出馆本身就是一种很扯淡的行为。那么基于这个设定,教练和馆内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出去,此为失责。

2.其次,在监控中显示,孩子曾在水中挣扎了10分钟,而距离其不远处,教练在岸上正在教第二批孩子,场内并没有工作人员看到挣扎的孩子。换句话说,游泳馆内的安保和救援工作非常的差劲,孩子挣扎都没人看到,这同样是游泳馆和教练的失责。?

3.再次,游泳馆在孩子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多次阻拦家长进入,但却没有进去主动寻找孩子,直到家长急了,进去寻找才发现孩子溺水,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可以说间接导致了孩子失去生还的可能,这方面责任更是无可推卸。

我不想在这里去说一些有关游泳安全的大道理,就事论事,纵然成人也有溺水的可能性。但孩子来参加的是游泳课,而不是单纯进来玩水,且家长不能进入场所,游泳馆和教练本身就承担了照顾孩子人身安全的责任。且孩子下课后竟然没有一个人发现孩子没有出去,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游泳馆并没有安排专人去领着孩子出馆?又或者,这个责任本该是教练的,但教练为了赶紧教下一批,所以就口头让孩子们自己出去?

又或者,孩子下课后还没来得及从水里出来,教练就已经扭头接下一批去了,完全没管这名溺亡的孩子?种种迹象表明,教练与游泳馆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起事件当中,反而是家长没有任何责任,家长不断的想要进去反而被阻拦,游泳馆的行为甚至可以称得上是谋杀了。

总而言之,教练责任不可推卸,希望其能勇于承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文章标签: # 游泳馆 # 孩子 # 教练